回复: 一天一段晚报(2009编)
手头一时缺钱花少女绑架小女孩 自己还是一名16岁的少女,却因一时贪利而绑架了一名未成年小女孩。当法院的判决书下来时,王某流下了悔恨的眼泪。
2008年11月17日下午,王某在市汽车总站附近游荡。在美食城内的某饭店门口,她发现小女孩袁某正在与同学聊天。手头缺钱无所事事的王某,突然产生绑架女孩子的念头。王某随即到银锭路上的一药房购买了安眠药,又赶回袁某身边,假装问路,以要袁某帮忙带路到汽车总站为由,将袁某骗至汽车站,并连哄带骗让袁某服下了晕车药和刚刚买的安眠药。待袁某昏昏欲睡时,王某带着袁某乘上从桂林开往玉林的班车。第二日凌晨抵达玉林后,王某带着袁某住进了一小旅馆。凌晨4时许,王某打电话给袁某的父亲,让其将5万元人民币汇至一指定的账户,“否则就见不到你女儿”。当日上午,王某找到朋友王某某,唆使其假冒“黑社会老大”打电话给袁父,恐吓索要钱财。袁父在接到电话后惊恐万分,分两次将人民币6230元汇到王某提供的账户上。之后,王某、王某某用银行卡取出人民币6200元。
公安机关立即部署侦破工作。王某在玉林市汽车总站旁的邮政储蓄所查看账户时,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。破案后,公安机关缴获赃款人民币5985元,已归还受害人。
经法院审理认为,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,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,但因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,予以减轻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3年、缓刑3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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桂林日报 记者 孙敏 通讯员 李四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