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定知道 - 2009-7-10 8:24:18
工伤治愈没被评为伤残 男子状告医院治疗有错
工作中受伤,没被认定为伤残。按理说是医院把伤治好了,但这名工人却把医院告上法庭,说是对方治疗有过错,才导致自己评不上伤残等级。
伍先生是我市一家工厂员工。2007年9月份,由于不慎,伍先生的左手在工作中受伤,随后到医院医治。经诊断,伍先生左手掌挫裂伤,医生就对伍先生进行清创缝合术及其他药物服用治疗,还医嘱要求隔日换药,建议术后两周拆线,休息2天。
2008年5月份,经劳动部门认定,伍先生的伤情属于工伤,工厂也支付了赔偿金。事后,伍先生又向相关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,结论是损伤未达到伤残等级。
伍先生非常不满意结论,但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重新鉴定请求,而是直接将医治他的医院告上法院。
伍先生说,医院忽略自己肌腱断裂的事实,没告诉自己要住院,还终止治疗,侵犯了自己的休息权、健康权;而且在治疗后,自己实际上还存在疼痛、伸直受限等后遗症,可医院却出具无后遗症的诊断证明。
伍先生说,自己的伤残等级应为8级,但由于医院的过错,导致工伤伤残鉴定不准确,所以,医院要赔偿8级伤残的工伤待遇损失、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8.6万多元。
医院辩称,自己对伍先生伤情进行的治疗处置符合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,并不存在任何过错,也没有侵犯伍先生的健康权和休息权。
海沧区法院认为,综合案情看,伍先生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。最终,法院一审驳回了伍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记者昨日获悉,伍先生又提起了上诉,不过,二审维持一审判决。(厦门商报 陈光豪 陈丽君 小郑)
—— 中国新闻网
保定知道 - 2009-7-21 13:34:33
朋友聚会请客,酒后发生意外由谁承担责任?
2008年年底,赵某因乔迁新居邀请好友陈某晚上7时到自己家中饮酒庆贺。陈某平时洒量一般,他在喝了几杯啤酒后就觉得有点不舒服,但其认为自己酒量还行,便又接着陪赵某喝到晚上10时。后赵某将陈某送到离其家不远的路边,赵某遂自行回家。
回家后,赵某又给陈某的手机打了两次电话,但均无人接听,赵某当时并未在意。次日赵某接到陈某家属电话,得知陈某因头部受伤正在医院抢救。公安机关对陈某受伤一事介入调查后,最终确定该伤系陈某当晚酒醉后在路边摔倒所致,并不是故意伤害事件。陈某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共花去医药费两万余元。出院后,陈某找到赵某要求赔付相关医药费,但二人协商未果,陈某遂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。
庭审过程当中,陈某主张其人身损害虽然系自己酒醉所致,但却与赵某共同饮酒有一定的因果关系,赵某理应承担相应责任。赵某则辩称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饮酒行为是完全自愿的,且自己并没有进行劝酒行为,对陈某的受伤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,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本案为“侵权之诉”。过量饮酒对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危害性,但受生理因素的影响,对酒精的承受能力和生理反应因人而异。因此,判断赵某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有无过错。
赵某在饮酒中无违法行为。朋友、同事、同学之间想要饮酒本属正常的社会交往,二人饮酒过程中也没有强迫行为。
请客者酒后并无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或约定义务。赵某与陈某并没有酒后相送等约定;陈某为成年人,应当知道过量饮洒的后果,请客者赵某无对其进行监护的法定义务。因此,本案也不适用先前行为致人损害的民法原理。
陈某所受伤害与赵某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。根据医疗诊断证明,陈某的伤害系头部外伤,非饮酒直接引起,且致伤原因系陈某自己摔倒,赵某在酒后打了两次陈某手机均无人接听,即去休息,虽有些疏忽大意,但其饮洒后过于自信的行为并不是导致陈某伤害的直接原因。
本案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。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构成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、损害结果、主观过错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。本案中,赵某主观上虽疏忽大意的过失,但因不具备其他三个要件,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。
最后,《民法通则》第4条规定:“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、公平、等价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”其中“公平原则”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,本案中,鉴于陈某的致害原因系其醉酒摔倒所致,赵某在主观上也存在一定过失,虽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但从公平原则的精神出发,其应给予陈某适当的经济补偿。
故笔者认为,本案赵某虽然不存在过错行为,但根据公平原则赵某还是应给予陈某一定的经济补偿。(许俊峰)
—— 中国新闻网·保定新闻